
证券交易投资指南:基础交易知识
- 分类:投资者教育
- 发布时间:2022-05-31 14: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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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交易
交易品种
普通股股票(A股、B股)、基金、债券、债券回购、权证、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它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券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
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机构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并且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照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
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债券买卖双方在成交的同时就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
权证是一种权凭证,约定持有人在某段期间内,有权利(而非义务)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等方式收取结算差价。
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和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
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是开盘集合竞价时间。
上交所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深交所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交易单位
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上交所债券交易的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深交所债券交易的申报数量为10张或其整数倍。卖出债券时,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A股、债券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为0.001元人民币;沪市B股为0.001美元,深市B股为0.01港币。
单笔申报的上限
申报上限:股票(基金)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00万股(份),债券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万手(含1万手),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不超过5万手。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调整不同种类或流通量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T+1”交易和“T+0”回转交易
“T”指的是“当天交易日”,“T+1”指的是“当天交易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目前,沪深A股清算交收制度采用的是“T+1”方式,投资者当天买入的股票不能在当天卖出。在资金使用上,当天卖出股票后的资金可以用来买股票,但提取现金要到第二天。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清算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当前,B股实行“T+3”清算交收和“T+1”回转交易,股票买入后天才能卖出。
债券、权证实行“T+0”回转交易,即买入的债券和权证可以当天卖出。
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的区别
委托可以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两种方式买卖证券。
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证券公司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交易原则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在两个优先中,价格优先于时间。
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双方、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集合竞价成交确定的原则
集合竞价成交价格的原则为:
①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②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③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竞价成交确定的原则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性原则为:
①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
②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③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委托撤单的有关规定
委托后可以撤销未成交部分。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经交易所主机确认后随即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注意,上交所9:15至9:20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允许撤单;9:20至9:25阶段不允许撤单。深交所9:20至9:25、14:57至15:00不允许撤单。
另外,申购新股也是不能撤单的。
委托买卖的几种办法
通常有以下四种方式:
①到营业部柜台填写买入或卖出委托单,通过人工方式委托;
②拨打证券公司委托电话,进行电话自助委托;
③在营业部通过自助键盘终端进行委托;
④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委托。
委托成交查询
可以通过电话委托、网上交易、营业部自助键盘终端系统的查询功能进行委托成交查询,也可在委托的次日到营业部打印交割单查询。
哪些情况会导致委托不成交?
①投资者的委托有无进入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如投资者填写的委托本身就是无效委托,会被交易所交易主机拒绝,或由于其他原因,投资者的委托没有进入交易所的交易主机,委托无法成交。
②当投资者申报时,委托的价格可能是参考了当时交易行情显示的价格,但由于行情传输的时滞效应,交易所交易主机中的买卖申报情况与行情显示存在一个时间差。当投资者的委托报入交易所交易主机时,最新的撮合价格可能已有所变化,也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委托无法成交。
③申报时间内,没有跟投资者的委托相匹配的申报数量。
2.价格涨跌幅限制
证券品种涨跌幅限制
股票、基金、权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限制。
涨跌幅价格计算公式
股票、基金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权证涨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 +(标的证券当日涨幅价格 - 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125%*行权比例;
权证跌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 -(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 - 标的证券当日跌幅价格)*125%*行权比例,当计算结果小于等于零时,权证跌幅价格为零。
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①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
②增发上市的股票;
③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④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交所对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的规定
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②基金、债权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②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③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3.停牌和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问题
股票停牌的原因
一般来说,停牌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①上市公司有重要信息公布;
②证券监管机关认为上市公司需要就有关重大事件或传闻进行说明或澄清;
③上市公司因涉嫌需要进行调查时。至于停牌时间长短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证券竞价交易异常波动
证券竞价交易出现以下异常波动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①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30%、累计上涨超过100%或累计下跌超过50%的;
②到期日前两个月内,市场价格明显高于理论价格且前收盘价格在0.100元以上(含0.100元)的价外权证,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超过20%、累计上涨超过50%的;
③到期日期前两个月内,市场价格明显高于理论价格且前收盘价格在0.100元以下(不含0.100元)的价外权证,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超过50%、累计上涨超过80%的;
④在竞价交易中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严重影响或者严重误导其他投资者的;
⑤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为可以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其他情形。
盘中临时停牌时间标准
根据《中国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盘中临时停牌时间按下列标准执行:
①权证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60分钟;
②其他证券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
③首次停牌时间超过收盘时间的,在当日收盘前五分钟复牌;
④第二次盘中临时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收盘前五分钟。
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措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证券交易出现以下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上交所可以对相关账户持有人发出书面警示或者直接采取限制交易措施:
①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证券账户在一个月内通过竞价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
②同一账户对单一证券在同一价位进行日内回转交易且累计数量较大的;
③同一账户进行日内回转交易次数超过5次且累计数量较大的;
④多次通过大笔、连续交易,严重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
⑤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连续大额申报严重影响交易价格或足以误导其他投资者的;
⑥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为可以实施书面警示和限制交易的其他情形。
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方式
限制证券账户交易包括以下方式:
①限制买入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
②限制卖出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
③限制买入和卖出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
4.证券交易费用
沪深交易所A、B股交易费用表
收费名称 |
上海A股 |
深圳A股 |
上海B股 |
深圳B股 |
印花税 |
成交金额的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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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 |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3‰,起点5元 |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3‰,起点1美元 |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3‰,起点5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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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费 |
成交面额的1‰,起点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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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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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金额的0.5‰ |
成交金额的0.5‰,上限500港元 |
沪深交易所封闭式基金、ETF、权证、债券交易费用表
收费名称 |
上交所封闭式基金、ETF、权证 |
深交所基金、权证 |
上交所国债、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 |
深交所国债、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 |
佣金 |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3‰,起点5元 |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起点5元 |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 |
5.分红派息
领取红股、股息
上市公司实行利润分配前,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指定报刊和沪、深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分配公告,确定股权登记日(R日)、除权除息日(通常为R+1日)和红股上市日(一般沪市为R+2日,深市为R+1日)及股息发放日(一般深市为R+1日)。在股权登记日持有或买入A股的投资者,可以享有本次分红、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除权除息日,这一天买入股票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分红权。
红股、股息会自动划入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中,沪市投资者须办理了指定交易后方能领取。红股和股息到账日请投资者注意上市公司公告。
除权、除息价格计算
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赠股本、配股等情况,交易所在股权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除权、除息日即时行情中显示的该证券的前收盘价为除权、除息参考价。
6.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的金额与数量
在上交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①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人民币;
②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美元;
③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④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⑤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参与大宗交易的途径
拥有上交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可通过该席位进行大宗交易。其他投资者进行大宗交易,应委托其办理指定交易的上交所会员办理。
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
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上交所交易日的15:00-15:30,上交所在上述时间内受理大宗交易申报。大宗交易用户可在交易日的14:30-15:00登陆上交所大宗交易电子系统,进行开始前的准备工作;大宗交易用户可在交易日的15:30-16:00通过上交所大宗交易电子系统查询当天大宗交易情况或接受当天成交数据。
不能进行大宗交易的证券
上交所交易的15:00前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上交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7.交易行为监督
予以重点监控的行为
上交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2)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3)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4)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5)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6)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7)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8)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9)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10)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11)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12)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13)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上交所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可采取相关措施
对于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上交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①口头或书面警示;
②约见谈话;
③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
④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
⑤报请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
⑥上报证监会查处。
8.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的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形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上交所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①不可抗力;
②意外事件;
③技术故障;
④上交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出现行情传输中断或无法申报的会员营业部数量超过营业部总数1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上交所可以实行临时停市。
上交所认为可能发生上述规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会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的公告
上交所对本所的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告。
恢复交易
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上交所可以决定恢复本所交易。除上交所认定的特殊情况外,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后当日恢复交易的,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前交易主机已经接受的申报有效。交易主机在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期间继续接受申报,在恢复交易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交易。
因交易异常情况及上交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上交所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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